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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安委会督查组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 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2
  •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2]4号
  • 【发布日期】2002-01-09
  • 【生效日期】2002-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安委会督查组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 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安委会督查组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
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组于2001年12月15日至24日对我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进行督查,提出了对《云南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的督查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办[2001]6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01]183、[2001]186号文件明确的整顿验收程序、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整顿验收工作作为一项突出任务重点抓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将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认真扎实地抓紧抓好。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和去年11月9日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省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离国务院的要求差距仍然很大。各地要加大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力度,加快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进度。鉴于我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可结合各自实际,在确保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按照验收程序成熟一个县、验收一个县。对我省重点产煤市--曲靖市,要成熟一批验收一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加快整顿验收步伐。
在此次验收工作中,对地(州、市)、县政府(行署)认为应当保留但验收不合格的少数矿井,可继续进行整顿,但是,严禁在整顿期间组织生产。待全省煤矿整顿验收工作结束前,由各级政府再次组织验收,对不合格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三、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严,整顿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工作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各地要充分汲取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12・16”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1]183号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严格把好验收质量关,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吃“夹生饭”。只有经省政府验收组验收合格,煤矿依法取得“四证”后,矿井方可恢复生产。
对于在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中,不按标准,不负责任、把关不严、草率签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酿成重特大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这些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整顿验收工作必须严格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必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于边整顿边生产的小煤矿,要发现一个,严肃查处一个,绝不允许边整顿边生产的现象存在。对已关闭的小煤矿又“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是哪一级的责任,就要依法追究哪一级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不经整顿验收、未依法取得“四证”就擅自恢复生产、甚至酿成事故的,不仅要对事故予以严肃通报,而且要对煤矿矿主和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在整顿验收中,对暂时未通过验收的矿井或发现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分别制订处置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促,严防死守,以防不测。

五、各地完成辖区内小煤矿关闭整顿验收工作后,要下大力气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已关闭小煤矿又“死灰复燃”,避免整顿工作出现反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努力实现依法办矿、规模办矿、规范办矿和安全办矿的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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