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 [2002] 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五批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省级项目。共5个:
1.水厂建设费(苏价联涉〔1992〕10号)
2.建筑企业试验室定级审查费(苏价涉〔1993〕208号)
3.就业调节金(苏价费〔1998〕286号)
4.管理费(煤炭部门收取,苏财工〔1990〕195号、1997年决算批复)
5.乡镇煤矿管理费(苏政发〔1984〕131号)
二、各市、县(市)项目。共18个:
6.原淮阴市自来水查勘费(淮价房〔2000〕24号)
7.原淮阴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淮价涉〔1996〕10号)
8.原淮阴市物资调拨管理费(淮广计〔1998〕47号)
9.原淮阴市科技兴棉基金(淮发〔1995〕13号)
10.原淮阴市设计管理费(淮政发〔1985〕13号)
11.原淮阴市文化出版市场管理费(淮价涉〔1992〕92号)
12.金湖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自行增加部分,金政发〔2001〕6号)
13.金湖县安全工作奖励基金(金政发〔1991〕160号)
14.原淮安市综合经营后备金(淮财农〔1995〕292号)
15.淮安市楚州区解困基金(自行增加部分,楚政发〔2001〕11号)
16.金湖县企业管理费(金财工〔1997〕46号)
17.常州市登记管理费(常政发〔1995〕39号)
18.常州市年检换证费(常政发〔1995〕39号)
19.武进市砖瓦窑业用地补偿费(武政发〔1988〕235号)
20.常州市征用土地粮食差价(常政发〔1988〕203号)
21.常州市义务兵优待金统筹(常州市政府〔1991〕13号令,常郊政〔2001〕42号)
22.金坛市城镇义务兵优抚统筹(苏价费〔1994〕356号)
23.徐州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成本费(徐价费函〔1999〕95号)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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