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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3号
  • 【发布日期】2002-01-23
  • 【生效日期】2002-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和省编办《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

二、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一)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现有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鼓励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改组、兼并、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四)在改建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应争取改企建制同步完成;在2002年底前同步完成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先改为企业,再努力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

鼓励技术力量强、经营状况好、社会信誉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兼并、收购技术力量弱、经营状况差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优化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从业资格的,给予优先办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装备落后、经营业绩欠佳的单位,凡与原有从业资格不相称的,则降低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或引导他们进行重组。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00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差额部分采取补贴的方式继续发放,所需经费和发放工作根据改企后单位的组织形式分别处理: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由改企后的单位负责筹集资金及发放工作;改为其他形式的,按10年余命的标准计算,所需经费从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支出,缴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在前3年内的收入中逐年缴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原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标准与基本养老金差额以2000年10月的标准核定,不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3.改为企业后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在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2000年10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不含本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4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 2005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退休的, 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原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4.2000年10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6.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按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原划拨土地给予优惠措施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被认定为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在认定有效期内,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为划拨土地性质。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按股份合作制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中的有关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3.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调整所有制结构

1、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自身条件,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工程勘察公司、设计事务所等模式进行改造,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股权配置应有利于企业决策和经营。

2、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可以1992年原单位净资产为基数,从新增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数额,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在职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红。

3、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原单位净资产的20%作为集体股,按工龄、职务、贡献量化成股份,以红股的形式分配给原单位改制时的在职职工。职工红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4、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可全额或部分优先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当本单位职工购买时,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购买能力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给予20%的折扣优惠。

国有资产出售时,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种挂帐、损失的处理参照国家关于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深化国有勘察设计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

1、国有勘察设计企业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要做好减员增效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认真做好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2、原为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前,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退手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七)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

2、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八)调整管理体制,做到政企分开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进行管理体制的调整,做到政企分开。在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坚持自愿的原则下,结合企业的实际让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少数具备条件的省属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改为省管理的企业。

四、改企建制工作的基本程序

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积极按以下程序做好改革的具体工作:

(一)准备阶段。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提高职工对改革的认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参与改革。

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

(二)改革方案的制订与审批。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改革方案,并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划入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勘察设计单位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审批),产权发生变化的应有出资人认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尽快商有关部门完成审批手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的设置方案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实施阶段。订立新的企业章程,组建新企业的内部机构、生产经营运行模式;向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办理撤销事业建制、注销事业法人;向同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业务和工资计划划转手续,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或变更劳动全同;注销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办理企业工商登记。

五、发挥政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工作

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政府应抓紧制订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实施方案,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企任务。建设、计划、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编办、人事、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充分发挥共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作用,以确保改企建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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