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2]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这一“经济邪教”,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分工部署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坚决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此次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对外经贸等部门实施专项整治。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地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重点区域:各区(市)县和城乡结合地带、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度假村”、“出租房”、影院、茶座、酒店等公共场所。
三、整治措施
(一)认真排查摸底,弄清情况,认真分析,制定整治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快速出击,坚决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
(二)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区域特别是跨省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彻底摧毁一些批传销网络,依法严惩一批传销头目,决不姑息。对影响面大、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切实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三)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全面清理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度假村”等公共场所从事传销培训、“授课”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发现利用出租房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严肃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务院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曝光一批典型传销案件,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
(六)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乡镇、街道基层组织、社团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共同抵制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将打击传销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建立线索(信息)通报和案件会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调各有关银行支持、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办理查封、冻结涉嫌传销和变相传销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及结算业务;经委、对外经贸、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民政、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遇有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研究认定,协调处理,确保取缔查处工作取得实效。
(三)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打击传销,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严惩;同时要做好对一般参与者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避免激化矛盾,防止群众性事件发生。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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