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城区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城区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
(市政发〔2002〕10号)
2002年1月31日
近年来,我市外向型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迎来了新一轮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热潮。与此同时,在我市城区中心地带,还遗留一批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升级改造的行政村。这些村位于城郊六区(不包括阎良区和临潼区)范围内,已经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仍然保留农村体制,四周完全被城市规划建成区包围,如不及时改造,既不利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也不利于城市的统一建设和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改善城区旧村的人居环境,充分、合理地利用城区土地资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中心城区的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碑林区、雁塔区选择几个地理位置优越、改造积极性高、发展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进行旧村改造工作试点。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区旧村试点改造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拆迁办等部门组成,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
试点村所在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试点村的改造工作。
二、市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城区旧村改造试点村;
2.审查试点村建设规划;
3.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4.督促、检查、指导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5.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三、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审核试点村改造方案,其中建设规划部分须报市指导小组备案;
2.协助试点村进行改造,帮助解决试点村在拆迁安置、办理手续及融资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每一位村民都能认识到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旧村改造大局,积极配合旧村改造的实施。
四、选择试点村的基本条件:
1.优先选择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外部发展环境有利的村进行试点。试点村应坐落于城区建成区内,毗邻城市交通主干道;
2.村内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村民居住环境亟待改善,村民及村民委员会有自我改造旧村的意愿;
3.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保证旧村改造顺利进行。
4.村民委员会必须班子健全,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凝聚力。
五、旧村改造按照“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进行试点。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旧村改造主体,旧村改造试点村村委会是旧村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旧村改造资金由村委会负责筹集,村民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由试点村自行制定。
六、实施旧村改造,村委会应首先制定较为妥善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村民。
七、在试点村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对村民的合法建筑按面积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予以补偿,其中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经评估后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村民不补建房差价)。对于村民的合法建筑面积的界定,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各试点村可实行不同的界定标准和补偿政策,互相参考而不互相比照。
八、试点村改造的基本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全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通过改造,使试点村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使之成为人居环境良好,符合建设外向型城市要求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2.通过改变落后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形成先进的生产关系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改造,使村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朝着更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公寓式居住的方向转变。
3.切实保证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得借旧村改造之机侵夺村民的合法利益。在改造过程中,村委会要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旧村改造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拆迁、补偿及安置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试点村改造目标:
1.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村民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建成具有较高水准、用于安置村民的公寓式住宅,使全体村民入住。
2.逐步完善市政及公用设施配套,建立健全社会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村民素质。
3.加快对村集体经济的公司制改造,使之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十、对旧村改造试点中有关建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楼工程,其建设用地一次性转国有,可以享受土地出让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楼工程涉及的其他税费,可参照我市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执行。
2.凡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属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确实不能免的或减收或缓收。
3.对于试点村改造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市上给予外商房地产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开发主体应是经村委会授权的村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试点村与其他开发商合作、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开发商权益的部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各条优惠政策。
4.对于已办理规划报建,并按规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施工手续完备的安置村民住宅,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
十一、试点村过去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手续,在补办完各种手续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分别处理。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政府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在为试点村办理各种手续时,必须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完有关手续。
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旧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旧村改造之机谋取个人私利。对于在旧村改造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市政府将严肃查处。
十五、旧村改造试点实行“一村一案”原则。试点村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区领导小组应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于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政策界限,区领导小组可视实际情况,在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规定和调整,同时报市指导小组备案。
十六、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利于稳定发展的精神推进城市旧村改造,边试点,边改造,边规范,边完善,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展开。
本《意见》由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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