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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 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2-05
  • 【生效日期】2002-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 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

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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