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穗府办〔2002〕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是市政府领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基本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确定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对外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联络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发布制度;建立涉外及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联合执法制度;建立定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发布制度。
二、办公会议由主管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市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和其它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出席办公会议,同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办公会议的联络工作,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关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三、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及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定时向市政府汇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统筹协调本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办公会议的工作方式以定期召开(每年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对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办公会议的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六、办公会议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办公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办公会议报告。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交流汇报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事项(要有书面材料);联络员每半年应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统计报表上报办公会议办公室;每年将涉及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交办公会议办公室。
八、办公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工作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府办公厅
负责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落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确定的各单位工作职责;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战略作好政策指导;
(三)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牵头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
(四)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创新体系,抓好专利示范工程及试点企业工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落实《广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和《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制度》,为科技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服务;
(七)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专利技术市场。
三、市工商局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商标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研究和提出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二)在监督广告经营活动工作中,对涉及专利广告的,要加强查验、核实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三)与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加强对流通领域专利侵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围绕我市实施的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开展商标战略研究,将实施名牌战略与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及时向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版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有效措施,要求所属单位在书报刊和广播电视节目中刊登(播出)的专利、商标广告,严格查验、核实专利、商标权属及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五、市社管办(市扫黄打非办)
(一)参加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协助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及时通报境内外音像制品保护、打击盗版工作的有关情况,协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
六、市公安局
(一)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精神,主动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七、市法制办
(一)指导协调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立法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各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促使各部门密切配合;
(三)指导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
八、市计委
(一)在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时要列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
(二)与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政府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办法,对凡是列入政府计划的重大投资生产性项目,论证时要进行国际专利检索,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在知识产权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九、市经委
(一)指导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设立责任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定企业专利战略;
(二)指导工业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将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将拥有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建立与管理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重要条件和考核内容;
(三)积极扶持原始创新、跨越性技术的发展,支持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
(四)加强对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专利)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的申报与审批制度,保障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工业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入世后知识产权内容列入企业经理、职工培训内容,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抓好工业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六)指导工业系统行业协会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自律制度。
十、市科技局
(一)为适应入世后科技创新需要,实施专利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科技创新全过程;
(二)建立并强化科技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比重,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要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并根据入世后科技创新需要,调查清理近年有关科技政策和规定,增加相应的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立项、评估、鉴定、验收、奖励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专利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重要指标之一;
(四)在科技经费安排上,应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对发明创造所需经费予以重点扶持;
(五)对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
(六)将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指标体系;
(七)在对科技咨询、评估等科研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咨询、评估业务的,要与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制定认定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十一、市质监局
(一)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二)在检测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工作时,指导企业增强专利意识,使创新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十二、市商业局
(一)指导商品流通领域建立专利、商标订货、进货的验证、索证制度;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涉及专利、商标的宣传广告进行查验、核实权属证明和专利广告出证证明;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检查,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十三、市外经贸局
(一)指导我市各类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企业和外资企业,学习TRIPS及有关的国际法规,提高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口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开展国外申请、注册、认证等工作,维护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二)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进国家限制、禁止进口的技术、设备;引导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相关技术、设备、产品的专利检索,提高引进的质量,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三)围绕我市出口商品、技术状况,结合国际陆续出台的与WTO接轨的各项法规的实施,对国际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研,适时提出促进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四、市文化局
(一)在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工作中,应明确凡涉及专利广告内容的,一定要办理广告出证手续;
(二)在管理美术品市场工作中,对涉及侵犯版权的问题,应与市版权局协调处理。
十五、市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列入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针对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把知识产权的知识列入局级以上干部法制教育的内容;
(二)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和成人法学教育工作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十六、市教育局
(一)将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列入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内容,指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二)在学生素质教育中,培养青少年创造性思维,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的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三)指导市属院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
十七、市财政局
(一)在指导全市资产评估工作中,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机构,应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协调制订行业管理办法;
(二)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处理涉外事宜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应予重点支持;
(三)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加大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和扶持力度。
十八、市外办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召开向外国驻穗使领馆、外交人员通报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通报会;
(二)协助组织本市召开的知识产权国际会议;
(三)支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十九、市统计局
(一)指导专利统计工作列入全市统计工作的指标体系;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的专利统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市府研究室
(一)重点开展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调研,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三)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文件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宣传的力度。
二十一、广州开发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领导及广大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利用专利信息和运用专利战略,提高技术开发和项目引进的管理水平;
(三)建章立制,营造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吸纳人才、项目、资金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市委宣传部
(一)指导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加强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
(二)配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编人员深入企业、科研院所,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市场优势的典型单位和事例进行经常性宣传报道。
二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交流合作,通过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选择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研讨、交流,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四、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一)依照国务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积极配合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协助调查侵权物品进出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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