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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停车场统一管理暨拍卖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使用权的通告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02-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停车场统一管理暨拍卖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使用权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停车场统一管理暨拍卖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使用权的通告




根据《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静态交通状况,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现将市区停车场统一管理暨拍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使用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车场的归属与管理

1.凡占用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的公共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拍卖和监管。

3.住宅区、宾馆、医院、体育场馆、旅游场所、单位、个人等不占公共场地建设的对外收费停车场,统一在管理中心监管之下建设和经营。

4.专用停车场,包括单位自建自用的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不占用公共场地、道路的调度场站,城市长途客运的调度场站,城市货运车辆的调度场站等不对外收费的停车场及城市出租车临时停靠站(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管理。管理中心负责对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

5.停车场必须按照“四有”、“四统一”、“三公开”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有”是指有申办手续,有安全设施,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四统一”是指统一注册培训,统一着装,统一标志,统一使用市地税局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三公开”是指公开停车场责任制度,公开管理员姓名、相片,公开收费标准。

二、对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权实行拍卖经营

1.根据地理位置、停放车辆的周转率及经营状况,我市的机动车停车场分为特种路段、繁华路段和非繁华路段停车场,按车位设定拍卖底价进行拍卖。

2.拍卖分两种方式:对沿街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处的占道停车场所采取定向拍卖;其他停车场实行公开拍卖。

3.参加竞买的对象为单位、集团公司或个人。原则上以集团公司竞买为主。

4.停车场拍卖经营的期限以一年为单位计算。

5.买受人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应一次性向管理中心交付成交价款。

6.买受人在取得经营权后7日内办理完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在办完手续的次日起开始经营。

7.通过竞买取得经营权的停车场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后,到管理中心申领各种服务标志,并领取统一的税务票据。

三、其他事项

1.没有设置停车场标志和明码标价牌的市区道路和人行道上不准停放车辆,违者由执法管理部门按章处罚。

2.除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的停车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道路和人行道上设置和施划停车场标志、路桩和标线。

3.停车场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关、停、撤、罚的处理;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20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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