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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12
  • 【生效日期】2002-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完全手册




一、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

【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不受在调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的限制,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居住地(应提供住房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其他人员2500元。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优惠政策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引进本科、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人才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职称确认】从省外(含部属单位)引进的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职改办确认,即颁发本市有效的资格证书。


【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社会保险费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金额进入个人账户或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住房】可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或租用专家公寓。


【安家费】从外地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


【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期间,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三、引进重点人才(重点人才是指高层次人才经专家评鉴小组评审确认后作为重点对象的)优惠政策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人才除执行前二类引进人才政策外,还享有如下优惠政策:


【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市外资委外商服务中心、市计委经济研究所等单位作为中转单位予以吸纳。


【入户】引进的重点人才,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子女入学】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工资福利】引进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编制】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专项批办。


四、引进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


【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住房】留学人员可申请租住留学人员公寓,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出入境方便】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外汇兑换】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编制单列】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若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高定工资】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2-4档工资标准。


【岗位津贴】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生活津贴】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职称职数】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工龄计算、劳动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在国外的留学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可先入户】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安家费用】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


五、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的优惠政策【经费资助】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每个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获得10万元的资助。


【配套资本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的配套资本金,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厂租减免】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园区厂房,在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工商注册】留学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作价出资】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入园优惠】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六、接收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优惠政策


【接收方式】凡企业单位接收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可由用人单位先向学校发函接收,然后再向市人事局申报补办接收就业手续。


【编制】对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

士毕业生,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可先入户】对本人愿意到我市就业,但尚无接收单位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人事档案代理,并由该人才服务机构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向学校发函接收,并视同待就业厦门生源办理落户手续。这类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即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家属子女户口】接收已婚博士、硕士毕业生,其未就业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办理随迁。


附录:厦门市引进人才主要文件名称



■1999年11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



■2000年2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厦委〔1999〕078号文件有关条款说明”(厦人〔2000〕014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厦府〔2000〕综078号)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1999年2月市政府《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2000年12月市政府批转的“厦门市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厦府〔2000〕综142号)



■2000年7月市政府“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67号)



■2000年3月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厦人〔2000〕036号)



■2000年11月市人事局“关于简化引进人才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0〕134号)



■2001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1〕226号)



■2001年3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方法的通知(厦人〔2001〕038号)



■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非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厦人〔2001〕94号)



■1994年5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吸纳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1998年5月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八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措施



■2000年3月市卫生局关于引进重点学科高级人才实行安家补贴的暂行规定(厦卫政〔2000〕029号)



■2001年7月市人事局关于留学人员搬迁费、路费和安家费报销问题的批复(厦人〔2001〕86号)



■2002年1月市人事局关于引进人才安家费用发放有关问题的批复(厦人〔2002〕5号)



■2002年2月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批复(厦府〔2002〕37号)



■2002年1月市教委关于在引进师资中重新录用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教委办〔2002〕27号)。


(以上文件内容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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