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乐政发[2002]17号)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对无合法手续的无牌无证车辆作无主车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进行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挖掘道路等妨碍交通的活动。出租车、短途客运车辆违章停放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三、禁止违章驾驶机动车。无证(包括吊证期间)驾驶车辆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如属醉酒驾驶车辆的,除处吊扣驾驶证外,并予以治安拘留;驾驶与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律强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并处以罚款5元。
四、机动车超速(比规定时速超10公里以上/小时)或超载(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行驶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五、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证件、牌号的,一律处以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
20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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