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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西安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15
  • 【生效日期】2002-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2002〕47号)



2002年4月15日


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规定。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复制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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