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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2]19号
  • 【发布日期】2002-04-20
  • 【生效日期】2002-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的通知

(川办发[2002]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交通建设费附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建设费附加的通知》(川办发〔1992〕70号)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与此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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