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
  • 【发布单位】山东省
  • 【发布文号】枣庄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6号
  • 【发布日期】2013-05-31
  • 【生效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2018-06-30
  • 【文件来源】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

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  

 

    《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市 长 张术平

2013年5月31日

 

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

 

枣庄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发布执行,为推进该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尚不构成违法违纪但违反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要求,对行使行政处罚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和分解,致使行政执法人员随意裁量,导致发生问题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已公布的细化裁量标准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而不予告知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
(五)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依规不应给予行政处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八)行政相对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而不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十)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十一)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的。
(十二)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责任追究原则和方式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依纪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职能和人员岗位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枣庄市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区分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对其单位予以扣分。
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徇私舞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