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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6-22
  • 【生效日期】2002-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

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除第(六)项,第(三)项修改为:“基础设施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有健全的防疫制度,生产场所的防疫设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伪造、涂改、转让《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以及伪造种畜禽系谱档案资料的;”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

八、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 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种畜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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