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试行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处以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罚款,都要按《试行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应取得经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培训考试核发的《听证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具体事宜可与当地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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