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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2〕204号
  • 【发布日期】2002-08-05
  • 【生效日期】2002-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2〕20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八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2]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明显改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技术状况,切实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能力,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事故伤亡人数比去年下降10%,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重点整治以下六类小煤矿:

1、已经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治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规定,在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自治区和我市复产验收的各类矿井(包括基建矿井);

3、到2002年11月底达不到《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

4、采煤方法存在重大隐患(采煤工作面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或无两个可靠的安全出口或存在大面积悬顶威胁而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矿井;

5、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且装备水平、防范措施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矿井;

6、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二)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全面整治国有地方煤矿

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到2002年11月底仍不合格的,也要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的责任分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各类煤矿(统配煤矿除外)的深化整治工作。在深化整治过程中,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的关闭工作,按照《乌鲁木齐市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表》中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落实。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6月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字[2002] 3号文件和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掌握开展深化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安排落实(此阶段工作已经完成)。

(二)深入整治阶段(7月初――9月底)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对2002年1月31日前未通过验收的52个煤矿,于2002年7月25日前依法予以关闭。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关闭小煤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类煤矿按照《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深化整改;同时逐一进行摸底、排查,针对复产验收及今年“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底――11月底)

各区(县)组成验收组,依据深化整治标准,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

验收具体程序:

1、煤矿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所在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县)验收组;

2、区(县)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经区、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审核;

3、通过复查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继续生产,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4、到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要书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上报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做出总体评价。对整治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验收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本辖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区(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把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煤矿,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各项政策规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在深化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甚至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应关闭矿井而未关闭和深化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所有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快查处。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要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今后,凡对事故处理决定顶着不办,推诿扯皮、甚至对责任人包庇纵容,要严厉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区(县)要对辖区内所有矿井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复查,逐个检查,一个不漏。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停产,安全了再生产”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对在去年复产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但未按整改要求按期整改的矿井,或者去年通过了验收但目前安全生产状况已严重滑坡而达不到当时验收条件的矿井,要重点跟踪检查,停产整改。

区(县)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要通过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技术改造,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运行。

(四)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国有地方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整改,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

要积极推进采煤方法改革,逐步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

小煤矿要按照《新疆小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2002)》进行整改,积极应用中小煤矿适用技术,推广壁式开采,尽快淘汰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

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实行安全资格一票否决制,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五)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区(县)要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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