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的决定
(深旅办〔2002〕48号)
(2002年8月20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和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
1.关于加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通知(深旅字〔1997〕31号)
2.关于实施我市旅游业分级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深旅字〔1997〕35号)
3.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记分制度的通知(深贸旅〔1997〕50号)
4.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深旅字〔2000〕40号)
5.关于加强饭店星级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深旅字〔2000〕46号)
6.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深旅字〔2000〕67号)
7.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71号)
8.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102号)
深圳市旅游局注关于实施旅行社违规计分制度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深贸旅〔1997〕50号
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的依法行政力度,决定对我市旅行社实行违规计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共分十二大类,二十二个项目(见附件)。
二、计分标准:
每一项目的标准分为100分。
三、计分办法:
各旅行社在年度内违反某项目时,由我局视性质在"深圳市旅行社情况一览表"中予以记录并扣分,每10分为一计分级,违规行为性质一般的扣10-40分,性质严重的扣50-100分。但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已达到规定的可立即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时,从其规定。
四、奖罚办法
各旅行社的计分扣分记录由我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年终时进行年度通报,并以此作为年度评选先进单位和业务年检的主要依据。
对年度内无违规记录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将推荐为全行业"遵规守纪服务质量信得过"称号的单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违规行为计分项目
一、超范围经营:
出境旅游,国内社经营国际业务。
二、不正当竞争:
假冒他社商标品牌,擅用他社名称,串通垄断,低价竞销,委托非旅行社代理经营旅游,私人承包,散布虚假信息和损害他人的信息,提供游客假服务信息。
三、向旅游者介绍提供旅游项目违法违规:
内容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内容有民族宗教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含淫秽迷信赌博的。
四、超范围广告宣传。
五、不与境内外社签合同。
六、不与游客签合同。
七、不制作保存业务档案。
八、不提供统计数据或提供假数据。
九、服务项目质价不符。
十、服务不合游客人身财物安全需要。
十一、未办保险。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注 深圳市旅游管理局在2001年市机构改革中已被单独设置为深圳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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