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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2
  • 【生效日期】2002-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市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帮扶困难职工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帮扶基金是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 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四条 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2.市财政拨付的一定数额专项资金;3.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4.基金的增值;5.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虽享受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三章 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帮扶基金的主要用途:1.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对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500元以内的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再就业。

每年为困难职工举办5~6期免费技能培训班。

因再就业需要借款的困难职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内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

因再就业需要贷款的困难职工,由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对被批准者每户可提供10000元以内贷款的一年贴息。

3.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对因劳动争议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进行代理诉讼的困难职工,可提供50%的律师费用。

第七条 帮扶对象个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同意后,经上级产业工会核准,报郑州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 对因再就业需要借款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困难职工,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立项的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 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委托郑州市总工会负责帮扶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帮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帮扶基金的规范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条 帮扶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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