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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29
  • 【生效日期】2002-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要求,切实强化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本省产品质量,促进海南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工作决定如下。

一、重视质量工作,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发展海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世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海南经济面临国际国内两大市场的严峻挑战。加强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海南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海南经济实力的必然要求。各市县、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行为,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推动全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加强质量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入WTO后的对策和政策保证措施,引导鼓励各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装备,建立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服务体系,为加快发展海南经济服务。

(三)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名牌战略的核心是以质量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综合素质为目的。要支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将优良资产向名牌产品和优势企业集中,不断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效益,促进我省资源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

(四)为表彰质量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本省企业,省政府设立“海南省质量奖”。海南省质量奖的评选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评选出的先进企业,由省政府授予“海南省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

二、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五)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技术创新。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在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要确保检测手段的投入;新产品的开发和投产,要实施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要引导和促进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推广新技术,提高现有产品质量水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创造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改造落后设备,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完善质量考核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加强产品质量考核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将质量工作业绩纳入企业经营者考核体系,形成企业自觉抓质量的机制,特别是目前不具备内部质检条件的企业,应采取措施,把好产品出厂关,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消费者及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八)全面推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和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实现售后服务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商业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和自律机制,严格实行包修、包退、包换,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九)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该类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国外技术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准实施。农业生产应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积极采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十)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效益方面的作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中小型企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保证规范要求,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配齐计量器具,做好计量仪器、设备的周期检验。发挥计量、检测市场中介作用,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要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在工业、农业、海洋水产业和服务行业大力推广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 T2400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认证等,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要积极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深入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降废减损等活动,鼓励群众性的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十二)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对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培训,持证上岗,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做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强制进行监管。凡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不具备规范质量标识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十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利用报检、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在本省范围内严禁任何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擅自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质量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可靠的产品质量信息。

(十五)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质量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认证、教育和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凡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规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相应机构撤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抽查,严格产品质量

(十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统一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产品目录。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要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抽查。对一些行业性、区域性突出的质量问题,认真组织专项抽查。除国家有专门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的某些特定产品外,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十七)加大监督抽查后的处罚工作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召回”,有严重质量问题要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限期内暂停有关证书的使用。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予以公告、曝光,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企业的主导产品被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凡拒绝抽查的企业,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发出通知书后,实施强制监督抽查。

(十八)规范流通市场产品质量。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明。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检查制度,加强仓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商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商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经营的粮、油、农药、种子、化肥、建筑材料等重要物资和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格质量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农药残留量监测点,对集贸市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监测,对阻挠、拒绝监督检查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实行质量免检制度。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以及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规定确认,可申报国家免检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的产品,各部门三年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抽查。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十)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健全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依法从重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对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严整治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二)加强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重点打击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的企业或个人追索经济损失赔偿。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支持消费者参与市场质量监督,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七、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十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提高产品质量的导向作用。省内各新闻媒体要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对国家和省政府表彰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要积极宣传;对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同时,要严格产品真实性宣传审查,避免虚假广告传播。

(二十四)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等活动,加强质量法制宣传和教育,定期组织好专项宣传,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作贡献。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五)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省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明确负责人,落实责任制。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制假售假问题严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七)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健全执法监督、过错追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确保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20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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