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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2]43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当前,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重点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豪华别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用财政资金新上脱离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坚决纠正搞急功近利、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小城镇发展的重点是集中建设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要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城镇质量的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向小城镇转移,不得安排国家强制从城市退出的各类企业用地。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

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建设、风景名胜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切实解决破坏性开发建设问题。

二、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城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类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经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后方可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纳入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矿、部队和机关,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应遵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加强我省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详细规划。没有批准详细规划的城中村,一律冻结各项建设。

各类重大项目选址,都必须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选址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未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严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级和违反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必须符合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批准施工,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市容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固定广告;没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由建设部门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土地部门方可提供土地。

三、抓紧调整或重新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市、县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编制与五年计划纲要起止年限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计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建设部备案;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2005年近期建设规划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从当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规划方案应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规划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定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在2003年7月1日前补充和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的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必须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技术依据,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所属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期满和规划期内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必须对现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就重新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认定以后方可重新编制总体规划。

五、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严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审批程序。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之前,应当先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所属的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名城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必须编制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原有风貌和环境,各项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拆除和新建的规划设计方案报省建设厅批准以后,方可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的,要征得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将有价值的建筑构件交由文物机构保存。其中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批准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还应当向建设部备案。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该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征得省文物局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组织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建设与风景名胜无关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严格控制建造各种人造景观、游艺场、游乐园,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各类宗教建筑。对确需建设的保护性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专门方案并组织论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据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七、加强培训,明确责任,建立和健全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工作,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各市的规划委员会,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问题决策上,要充分听取并尊重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乡(镇)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城市规划部门日常行政经费的同时,还要把城市规划业务经费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的经常性科目,其经费渠道可以从各级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列支,并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规划管理档案,规范管理工作规程,取消各类无法定依据的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不得以会议纪要、口头同意、领导圈阅等形式取代规划审批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文件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批准开发建设、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作为等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责令予以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降级以上处分和触犯刑律者,不得再从事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建设单位、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等处罚。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省建设厅要配合建设部履行好对我省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能,并对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省级备案重点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会同省文物局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监督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并向省政府报告。积极推进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各设区市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各市、县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加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强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加快“窗口式办文”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和技术规定,形成高效的规划管理运作机制。尽快建立健全监督举报体系,聘请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防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省政府将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对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市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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