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2]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有力举措,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服务业持续稳步发展,结构不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增加。但服务业总量不足、结构单一、层次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十五”期间,我省进入了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繁荣带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01〕98号)的通知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十五”期间我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方针、目标与重点
(一)“十五”期间,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构建“三条战略通道”,按“三个层面”同时推进各地加快发展的部署,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宗旨,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以扩大就业、增进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为着眼点,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吸引省内外、国内外资金投资发展服务业,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开辟和畅通物流、人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加快全省服务业的发展。
(二)根据“十五”计划纲要总体要求,“十五”期间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争取达到1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6%以上;服务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点是:从省情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发展的重点领域,有步骤地予以重点突破。一是加快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和发展物流业,建立健全现代流通体系;二是积极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中非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强化社会公共服务;三是积极发展劳动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及会计、审计等市场中介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及其功能作用;四是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业,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五是进一步发展旅游和房地产业,扩大居民消费;六是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
二、加快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和发展物流业,建立健全现代流通体系
(三)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引进先进理念、先进组织管理方式和先进适用的技术与标准,以发展连锁经营、特种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为重点,大力推进我省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服务业的改组改造,建立健全现代流通体系,全面提高我省传统服务业的组织化、现代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培育一批大型现代流通企业。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以市场化方式加快流通企业重组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吸引国际与民间投资、发展连锁经营、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促进流通企业集中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流通企业与金融业、房地产业的合作,扩大商业资本;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大型流通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流通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上市,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建立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以资本或商品为联结纽带的,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辐射范围广、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企业和批发市场,成为我省流通行业的龙头企业。
(五)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实现规模化和规范化经营。在业种和业态上,向合理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中小型商贸、餐饮连锁便利店,积极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有计划地控制发展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在行业上,不断拓展经营范围,继续加强商业城、美食街等建设和规范管理,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品牌的连锁经营的零售、餐饮企业,鼓励支持通过资本经营、连锁经营,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连锁经营从传统零售业、餐饮业向其他各个领域渗透,鼓励企业采取一业为主,多业种、多业态的发展形式,通过并购加快直营连锁步伐。在地区布局上,注重发展区域中心城市连锁经营的同时,积极支持优势连锁企业加快向城市社区、郊区、小城镇扩张步伐,以连锁经营提升城乡传统流通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探索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支持特色突出、具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老字号企业发展特许经营网络。
(六)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加大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吸引社会投资参与物流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建设福州、厦门、泉州三大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和一批现代物流园区,成为现代物流发展的集聚区和示范区。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区域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和口岸地区大型物流基础设施。加快对现有交通运输、邮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组改造,培育一批现代化的大型物流配送企业。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鼓励从事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邮政服务和批发配送业务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延伸服务领域。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组建新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强行业配送中心的建设,发挥行业优势,逐步向第三方物流发展。大力推广物流先进技术,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物流网络系统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方面的技术标准,逐步推广应用托盘、条形码、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EDI)、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技术手段,稳步推进物流的现代化。
(七)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加快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全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若干重要行业区域性电子交易示范工程。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发展电子商务,培育发展电子商务市场,重点发展企业对企业(BtoB)的电子商务,稳步发展企业对消费者(BtoC)的电子商务。加快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流通企业采购、配送、营销能力。加强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维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和市场秩序。
(八)改造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加强对现有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优化组合,整合、改造、搬迁一批布局不合理、消防隐患严重的市场,鼓励同类市场联合兼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增加功能,提高档次,规范经营。积极推进批发市场的改组、改制、改造,实现批发市场的管理创新、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创新,扩大市场的辐射范围和交易规模。加强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重点抓好省级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扩充信息系统和检测检疫系统等配套功能。抓好农村集贸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建设,提高规范化和特色化水平。抓好省级边贸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边贸发展。
三、积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强化社会公共服务
(九)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打破政府包办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旧体制、旧模式。合理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非基本公共服务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加强和改进市场准入管理,降低准入成本,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卫生、群众性文化体育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等,加快这些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产业化发展。
(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运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做好事业单位的重新归类、规范及登记注册工作。营利性事业单位要与原挂靠的机关脱钩,加快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减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引入市场机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十一)积极推进教育中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积极引入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独立兴办或与地方政府、公办学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民办教育学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可以采用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学校。政府对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应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扶持。要从法律法规上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从根本上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力量办学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十二)积极推进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我省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享受财政补助,执行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积极推进现有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享受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发展,进一步优化结构、完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打破垄断,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社会、个人和境外的资金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建设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民办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院,在大中城市发展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非营利性为主体,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医疗新体系。民办医院面向全社会提供各种医疗服务,依法纳入卫生行业管理范围。民办医院根据自愿和政府核定相结合原则,可以核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人员职称评定、医保定点资格、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积极推进群众性文化体育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积极推动我省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改组改造,加快组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竞争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广播影视、报刊出版集团和文化娱乐、广告会展等行业的股份制公司,以及竞技体育、体育娱乐与健身行业的俱乐部制企业实体。加强对现有文化体育资源的整合,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购并、参股、重组现有群众性文化体育实体,或投资兴办新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实体。加强对文化体育市场的管理,整顿规范文化体育市场秩序,为群众性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氛围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四)积极推进城建和生态环保行业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逐步转变城建、生态环保由政府投资的观念,把有预期收益,通过价费补偿可获得收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推向市场,进行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我省城建和生态环保的快速发展。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行业或建设项目,均可按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吸收各种经济成份参与,实行多元化投资。打破行业垄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城建和生态环保中宜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技术标准要求、优惠政策措施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布,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确定社会投资者或运营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保证投资者适当的经济收益,并努力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城建和生态环保各行业的良性发展。加快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步伐,推向市场,更好地为城乡建设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并拓展对外设计咨询合作。
(十五)积极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改革和发展。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的后勤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都要逐步与原隶属单位脱钩,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组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企业实体,现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过清理和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国有资本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大学公寓”等各类学校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学校后勤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力度。
四、加快发展市场中介服务业,完善市场机制及其功能作用
(十六)坚持“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的方针,抓紧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现有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省外、国外投资者投资发展劳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等市场中介服务业,从根本上改变我省市场中介服务业发展滞后和市场机制及其功能作用薄弱的局面。
(十七)加快发展劳动服务业。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就业,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把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劳动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规范管理,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灵活就业,拓展灵活就业领域和方式,积极引导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事务代理等各种就业服务项目有机结合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发展劳务派遣及其他各类灵活就业服务实体,大力推行和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就业形式。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服务市场秩序。
(十八)加快发展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大力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积极发展电信信息服务、广电信息服务、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应用咨询与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等信息服务业,创建先进、高效的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信息咨询服务客户,开发信息和咨询服务市场,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和普及信息咨询知识,增强社会信息咨询意识。抓紧研究编制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省内外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业,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影响力的信息咨询机构。积极推进信息咨询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省外、国外信息咨询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独资、合资设立信息咨询公司。
(十九)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围绕加快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大力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和各类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技术、资本、市场、人才的有效结合。进一步培育发展社会化、国际化的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型科技服务。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扶强做大高品质科技服务机构,打造科技服务机构的信用和品牌,使之成为我省区域性行业性科技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政府、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机构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抓好科技服务业的执业资质认定、行为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积极发展法律服务、科技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等各类市场中介服务业。在加强市场中介服务业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准入制度,简化准入审批,大力扶持发展各类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各界需求。
五、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业,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一)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把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按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信息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加快建立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体系,使社区服务业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把社区服务业网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在开发和建设小区过程中,严格落实社区服务业网点规划,确保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大力创办专业性社区服务实体,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就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以及面向社区居民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法律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会化服务。在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类经济实体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参与投资发展社区服务业。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根据社区服务业建设发展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有差别地从资金、土地及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扶持。
(二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业。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农民”的方针,把农村社会化服务发展的落脚点放在粮食主产区和农副产品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基层农村,直接面向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营销者开展服务。重点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与农业信息服务。推广普及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储存、加工技术、检测检疫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及水土保持等农业技术服务,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及市场供求走势、气象、灾情、疫情预报预警等农业信息服务。把农村社会化服务业的发展与城乡基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广大乡村的农业科技与农业信息服务网站。加快建设与基层农村网站紧密结合的全省农业科技与农业信息服务中心,收集、加工、整理省内外、国内外农业科技和农业信息,向全省农村基层网站发布。积极推动部分有条件的基层农村社会化服务机构改制为与政府脱钩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抓紧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个人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业。
六、进一步发展壮大旅游业和房地产业,扩大居民消费
(二十三)进一步发展壮大旅游业。加强旅游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施旅游精品战略,按照国家标准提高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的档次和水平,促进旅游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效整合“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提高旅游业发展的整体水平。推进实施休假制度,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大力拓展省外旅游市场。进一步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公司化、企业化管理模式,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组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宽旅游市场准入,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激发社会各界、各经济成份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创新旅游开发方式、促销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推动旅游业加快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以建设经济适用房为重点,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城市新区和示范住宅小区等建设。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一级市场,搞活二、三级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样化的住房供应体系。强化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约束,搞好住宅小区的绿化美化及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采取成片开发的模式构筑社区生活圈。强化土地供给的计划约束,推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土地出让制度。加快实施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集中使用、连片建设。简化房地产交易程序,降低交易费用,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互为促进、互为补充的住房金融体系。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扩大购房信贷规模,促进居民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代理和住房装饰装修等服务。培育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骨干企业,积极引进国外、省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我省房地产对外开放水平。
七、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和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二十五)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抓住入世之后国家逐步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以机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法制化、业务国际化和手段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金融保险组织体系。积极发展和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推进地方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筹措资本金,向全国重点城市发展分支机构,进一步发展壮大地方商业银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挥农村信用社扶持农业生产、培育农村经济新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整顿并继续办好信托投资公司,创造条件开办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业创新和信息化力度,建设现代化的金融服务系统。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开拓消费信贷市场,增加城乡居民消费信贷。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省外及境外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稳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尤其是扩大闽台港金融合作与交流。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重点发展一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投资机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二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民信用宣传教育,培育发展信用文化,加快信用立法,规范企业、个人信用行为,抓紧研究筹划建设我省企业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力争在“十五”末期初步建成我省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加快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基本制度,界定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和企业信用活动。以企业信用基本制度为依据,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征集、评价、咨询服务等社会化信用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审计、金融监管、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公安、司法、民政、海关等部分现有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和扶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组建若干家规范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信用机构来闽设立子公司,开展信用评估等业务。加强信用服务业的管理和监督,抓紧研究制定合理的信用奖惩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与个人信用的奖惩机制。
八、逐步放宽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扩大对外开放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深化铁路、民航、电信等垄断行业管理改革及放宽外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省内外各类经济实体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我省服务业投资发展,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省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准入、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享有同等待遇。
(二十八)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清理整顿现有服务业市场准入规定,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研究制定并公示服务业市场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准入审批确认程序及管理监督办法,严禁在市场准入规定外另设附加条件。加强对服务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新机遇,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会计审计、信息咨询等领域。对于目前国家已向外资新开放的一些服务领域,如货运代理、音像制品分销、旅行社、职业介绍、医疗保健、印刷业等行业,各级各部门要将上述服务行业纳入对外招商引资的内容,做好对外招商项目的开发、编制、推介等各项工作。积极扩大我省可自主决策的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努力创造条件吸引外商到我省投资发展服务业,积极引进国外服务业发展的先进理念、先进管理、先进技术及标准,促进我省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及服务品种的创新,提高我省服务业整体素质和对外开放水平。
(三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跨国经营业务。重点支持发展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等跨国服务经营业务。努力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法律、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有利条件。坚决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服务业市场体系。从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推动服务业企业在省内外跨地区经营发展。
九、拓宽服务业投融资渠道
(三十一)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投入为支撑”的原则,广开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服务业投融资体系。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同时,注重发挥政府投资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全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使用管理办法,从省预算内安排的生产性资金和相关资金中调整部分资金,设立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明年初启动实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争取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发展项目的投资。各设区市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抓紧研究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三十二)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及地方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服务业发展项目。积极鼓励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股份制改造,选择若干家条件较好的大中型服务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程序积极争取上市发行股票。引导服务业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三十三)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服务业。积极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投资主体,以资金、资产、房产、设备、技术和劳务等多种投资形式和办法,投资发展服务业。鼓励有实力的一、二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发展服务业新兴领域,实现跨行业综合性经营。大力推进区域中心城市“退二进三”,减少城市工业企业用地比重,增加服务业用地比重,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十、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三十四)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金融、保险、旅游、商贸、信息、咨询、法律、会计、审计等各类服务业人才,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服务业管理人才,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人力、智力资源保障。有计划地在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扩大紧缺专业招生规模。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大力培养复合型、国际型的服务业人才。积极引进省外、国外服务业高级人才,努力营造良好的服务人才创业环境和条件。
(三十五)加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和服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服务业的技能培训,为他们进入服务业领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规范化、专业化的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加快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一、加强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六)各级各部门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服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对服务业的领导和工作力度,建立经常性工作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保持工作的统一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七)计划部门负责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与政策,组织开展服务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方案、积极协调解决全省服务业发展相关问题等。各有关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积极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建立透明、合理、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管理体系,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八)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好信息导向作用。
(三十九)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出台我省服务业发展行业导向目录,以及各主要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产权管理办法、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范围、价格、税费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废除已过时或不合理的政策法规,规范完善服务业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环保、技术监督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维护服务业市场秩序。
(四十)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在年底前制定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尽快付诸实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向省政府报告。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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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