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冀政办[2002]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实现“两个重大转变”,即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变为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变为以县为主。到2002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都要按“以县为主”的新管理体制运行。
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3、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本市农村义务教育;
--依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建设和发展等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扶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负责本市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
4、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
--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合理安排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管理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社会捐资等;建立起“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
--统筹安排、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多渠道筹措、合理使用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的新建、扩建和危房改造;安排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发展等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保障体制,抓好学校建设;
--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组织实施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贫困乡村学校工程,组织开展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
--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5、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继续履行好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新建、扩建校舍,补充中小学公用经费;
--按有关规定划拨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辍学,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责任;
--负责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发挥好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通过组织村民自愿投工、投料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二、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切实建立起稳固可靠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全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适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应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发展”的责任。
7、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各地要按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实际发放数低于国家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发放数上划),并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到2002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实行县域范围内同一工资项目和标准,同一发放时间。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批的教职工编制和2001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合理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入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边远农村地区,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教职工工资拨付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同时,在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省、市财政部门要逐县核实财力,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运行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8、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结合当地实际,确保足额落实,并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到2005年,全省中小学包括学杂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内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努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农村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是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要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杂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由学校收取、学校管理、学校使用。农村中小学要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所在地的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县,因实行“一费制”而形成的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要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9、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定期勘查、鉴定危房制度和危房改造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共同筹措危房改造资金的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按照有关规定,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省人民政府通过专项补助重点扶助贫困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项目列入本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新建扩建、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和师资培训、现代教育技术装备,以及图书馆(室)和信息技术、外语、体育、艺术、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建设,保障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10、积极稳妥地清理和解决“普九”债务问题。偿还“普九”欠债的责任要由举办学校的县、乡人民政府承担,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还债责任推给学校。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普九”欠债的债权、债务情况,按照“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由县、乡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逐步予以偿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稳定工作,要依法制止债权单位和个人因追索债务而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今后,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再搞举债建设。
11、积极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小学,积极组织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组织城市学校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挂职任教和为农村学校培训校长、教师,给予办学资金方面的支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科(室),有关科(室)分工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化。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大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筹集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2、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全省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核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在重新核定编制时,可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实施。
13、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跨县调动和进出教育系统须按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实行乡(镇)长直接负责,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管理的体制。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协助乡(镇)长管理本地教育事务和教育教学业务。乡(镇)中心学校(总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乡(镇)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负责。
14、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完善优惠政策和约束机制,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逐步实现城乡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均衡发展。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各级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落聘人员。
四、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15、严格实行市、县、乡领导责任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区域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真正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各级财政、计划、教育、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好领导、推动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从2002年起,省将在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与督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落实情况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17、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对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一经查实,要坚决停止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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