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建成后共用 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2号
  • 【发布日期】2003-01-10
  • 【生效日期】2003-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建成后共用 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建成后共用
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2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570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泊线廊坊至堂二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与现有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共用一站(不单设新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7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