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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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