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04 16:14: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法带来更多便利和公正-
书面申请、“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告知……这些大家不熟悉的新名词,源自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创设的新制度。如果你是一位有事项需要审批的申请人,你会发现,这些新名词在不久的将来给你带来更多的便利和公正。
书面申请
或许,你早已为亲自送申请审批材料跑断了腿,累弯了腰。如今,“书面申请”四个字,对你来说绝对是一个新鲜事,更是一件大好事。
在以前的审批中,不少事项本来可以通过书面审查来进行,但行政机关却要求申请人必须将材料亲自送来,既不能邮寄材料,也不能委托他人提交材料。这个要求给群众增加了不少负担。
对此,行政许可法推出了书面申请。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政务超市
走进审批大门,你会欣喜地发现它———政务超市。而它解决的,正是申请者最头疼的繁琐手续。
举一个例子。有人要申领宾馆的营业执照,需要到哪些部门“盖章”?至少要五个环节:治安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许可、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的还要加上环保排污、文化经营、体育经营、烟草零售等环节的许可。
当然,这还算环节很少的审批。有的技改项目,从立项到开工需要到17个部门办理34道手续,至少要盖52枚公章;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共涉及9个部门和单位,59个审批环节,至少要盖55枚公章。
群众说:“跑得我们腿也细了,人也瘦了,手续却还没有办完……”
政务超市,正是对症“良药”。如今,它已在各地政府中遍地开花: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批大厅、政府“阳光超市”……名称各异,目的相同:方便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行政许可法对此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以政务超市的形式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一个窗口”对外
依据行政许可法,不同机关的审批只在一个大厅便可以解决,同一机关的审批则会“一个窗口”对外。而在此前群众申请审批,即使在同一个行政机关中,也要在不同科室间跑来跑去,办事非常不便。
“一个窗口”对外的制度要求,如果一项行政许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该行政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作为“窗口”统一受理老百姓的申请,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次告知
在北京,记者的一位朋友为了给女儿办户口迁移,光是补材料便补了4次。因为那位户籍警每一次都能挑出他申报材料的毛病来,而告诉他缺什么材料则像“挤牙膏”,一次只“挤”一点。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一些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是一次告知其应当补充、更正的全部事项,而是今天要求补充一份材料,明天又要求修改其他材料。申请人一次一次修改、补充,心里老有被“涮着玩”的感觉。
行政许可法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日内告知。
限时20个工作日
“我的审批结果到底什么时候才下来啊?”对于好不容易送完审批材料、等着审批结果的你来说,真有点度日如年的感觉。
可是,等待却是必须的。因为现行法律设定行政许可时,很少规定审批期限,多数由行政机关自己规定。甚至,你有可能等上好几年。在浙江金华,一位农民想办一个养鸡场,前前后后盖了270多个公章,花了两年时间。手续下来了,市场行情早已变化。
由于行政许可的期限不明确,行政机关的审批时间往往凭工作人员的个人态度决定:高兴了,可能加快处理;可是,如果你运气不好,碰到他不高兴,或者碰上个工作态度懈怠者,那么你的申请结果可就不知猴年马月了。
所以,等不及的你无奈地行动了:行贿、送礼……严格的行政许可,反倒成了腐败的重要滋生源。
所幸,行政许可法专门设定一节来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发证期限等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7月1日后,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审批通过,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不批说明理由
“我的申请为什么没有得到批准呢?”这个疑问,常常挂在一些沮丧的申请人嘴边。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的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申请时,往往不说明理由。
由于不知道不批准的理由,这些沮丧的申请者也在疑问:什么条件不符合,我们可以改正,可以提高自身的条件啊。到底不符合什么条件呢,还是自己不懂“规矩”没有把好处送到?
其实,和审批条件必须公示一样,不批说明理由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条。它可以帮助申请人有针对性地提高自身条件,修改相应申请材料,达到法定标准。所以,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这既可以便民,又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
决定公开
一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因为没有公开,便缺乏监督。
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在这个义务下,行政机关不但要将其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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