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04 16:16: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八大变化-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也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变化一:国务院各部门无权设“门槛”
审批“门槛”谁有权设定?
我们现在的设定者,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下至乡政府、甚至其派出机构,就连一些机构的内部文件也同样照设不误。审批太滥,令出多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即使这些机关也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比如第三层次的国家机关设定行政许可便有“四不得”:一、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立行政许可;二、不得设立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四、设立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习惯于用部门规章设置“审批”门槛者,必须换换脑筋了。
变化二:审批项目“减负”
和3年前的审批项目相比,如今的审批项目已大大“减负”。
2001年,我国启动了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国务院已分两批废止了1195项行政审批项目,另有82项行政审批项目被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而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根”上对审批事项进行了严格限制,大大压缩其数量。
依照新法,审批项目主要限于五个方面———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事项。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等;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事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包括律师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包括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而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变化三:“信赖保护”原则防止“出尔反尔”
记者到云南采访,碰到这样一件事。
当时,当地一家“卡拉OK”店已获准开业。房子装修了,设备买全了,人员也雇到了,没料想却碰上了政策调整要“压缩”娱乐场所,未开业的“卡拉OK”店一律不允许开业。看着资金白白打了水漂,老板叫苦不迭……
这就是一件典型的审批“出尔反尔”。而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尚不在少数。
在某著名旅游景点,管理部门曾违法审批许可了大量违章建筑。后来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涉下,该管理部门又一纸命令拆除了这些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建筑,业主们损失惨重。
还有“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的现象。每当某一违法现象猖獗之时,行政机关往往来一场“严打整治”。对相关业主,不论是否已经获得许可,也不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么全部重新审核发证,要么一律取缔……
为了避免这种“出尔反尔”,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变化四:方便群众办事
在广西玉林,一位65岁的老人,为了筹建一个花木市场,在十余个部门间来回“跑”审批,折腾了86次……
许多老百姓感叹:行政审批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而按照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则会变得“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审批权相对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变化五:减少收费
行政许可过滥,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一大主因。
一些行政机关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却要乱收费;一些行政机关则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搭车收费”;一些行政机关还越权设定收费项目;在个别情况下,收费甚至成了行政许可机关批准许可的主要条件甚至唯一条件……
于是乎,有群众形象地说:“行政许可就是收费。”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减轻申请人负担,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审批“原则不收费”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费……
而可以收费的例外,则主要限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事项,且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取的费用,也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变化六:“暗箱操作”失去生存空间
“暗箱操作”问题,也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由于规定不明确,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良方”:——
—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
———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尤其是资源开发的许可,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
变化七:百姓说话机会多了,分量重了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则明确规定:必须听听老百姓如何说,老百姓也有参与权。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
———设定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变化八:监管方式增多
“年关难过!年检成了走过场,费时又费钱。”一些企业家这样感叹。
“生产质量、安全生产、税收、卫生……一批检查人员还没走,又来一批,连正常的经营也受影响。”一些企业家则被各种各样的检查弄得苦不堪言。
为防扰民,行政许可法将监管模式规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认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才进行实地检测。同时,为了保证监管质量,行政许可法将对违法情况的举报权赋予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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