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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王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30 08:30: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监狱、劳教所要教育服刑人员和在教人员掌握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对参加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经考核并实现就业的,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意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转变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不断拓宽渠道,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意见》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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