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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5月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09:40: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5月施行-

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成都的公务员从效率、效果和效益几大方面进行监督,以提高行政效能。


“办法”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级监察机关设立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同级人民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地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国家公务员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均应予受理。

“办法”规定,对被投诉人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投诉工作机构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通知被告诫人。被告诫三次,将依法给予政纪处分。对不服告诫的,可申请复查,或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监察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链接:关键词解读

行政效能:行政效能是指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

行政效能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的投诉。

行政效能告诫:指以《行政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对有损行政效能,尚不构成政纪处分和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的批评教育。

(文章原载于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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