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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出台《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作者:季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10:55: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出台《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在获得上海市人大授权一周之后,上海市政府日前作出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决定从4月26日起正式实行“期房限转”制度。


《决定》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

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17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根据新规定,在房子没有造好,房地产权证(俗称小产证)没有办出来之前,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商预购的期房不能转让给别人。

由于去年上海的非居住商品房的销售仅占全市商品房总销售面积的6.4%,因此对其期房转让行为,目前暂不作限制,即包括办公用房、商铺等非居住商品房等,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仍然可以转让。

对于今年4月26日之前已经发生的期房转让行为,《决定》规定,如果消费者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向开发商购买期房并进行了登记,并且已经与他人签订转让此期房的协议,可以在5月31日前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6月1日起,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受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焦扬说,上海市政府此次采取限制期房转让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后随着市场的变化,市政府还可能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焦扬强调,限制期房转让,只是上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上海市政府还将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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