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大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力度。但由于最近一段时间返乡人员和来浙人员比较多,我省“严防疫情输入”和“严控疫情蔓延”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的阶段性成效,但当前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和松懈思想,进一步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和措施抓紧抓细抓深抓实。特别是对返乡和来浙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对我省在外地务工经商、就学、工作等各类返乡人员,当地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人员登记报告和其健康状况的监控工作。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街道和乡镇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落实医务人员,逐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测量体温等必要的健康检查,定期随访。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返乡人员,应在家留观14天。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疑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和诊断治疗措施。
三、对来我省各地的省外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人员登记、健康状况检查和为其在浙江活动提供方便等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省外人员在浙江期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省外人员,应主动为其提供住宿服务。要按照防疫要求的期限,做好为其每日测量体温、随时提供医疗防疫服务等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