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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向朝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09 09:05: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出台-

从6月1日起,凡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有关部门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情节严重者其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将被给予降级等处分。这是四川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内容。


按照《规定》,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规定》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

《规定》还要求,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救助并按程序、时限立即逐级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否则,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文章原载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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