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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行政复议规定6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李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31 17:27: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行政复议规定6月1日实施-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下称《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规章在《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规定进行细化,以更好地引导市民群众依法维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规定》中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旦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外交等八项情形不属该范围。

《规定》第十三章共六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作了相当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都将会相应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严重的甚至会降级、撤职、开除。

该《规定》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也进行了细化,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如果不履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据报道,《规定》还明确了三种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这三种情形包括:承办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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