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17:08: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出台-
《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今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参加组织机构,做好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的采集、建档的协调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结束后6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办法》规定,新成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单位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文章原载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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