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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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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08 13: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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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即将出台-

7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有望尽快出台,目前该条例草案尚需省人大常委会研究通过。该条例的出台,将是我省唯一一部有关节能领域的地方法规,这对面临严峻能源形势的我省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该条例(草案)中,明确注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而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将是我省节能的主管部门。

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热能值达7000大卡)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作出评价。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的落实。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该条例(草案)指出,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为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国家公布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设计单位不得在工程项目设计中采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违者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准的,虚报、瞒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因地制宜发展、推广沼气、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文章原载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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