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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大变化-
  • 【发布单位】作者:林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1 08:46: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大变化-

基金法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人们一直关注着监管部门将会出台哪些"实施细则"。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是与基金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之一。


新办法有七大变化

原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是依据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以中国证监会通知的形式发布。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依据基金法制定的,作为与"基金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法律层次高、效力强,可以更好地满足监管需要。

当然,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仅在法律效力上优于原有的法规,在具体内容上也比原有规定有了诸多改进。

其一,在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按原有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负连带责任。实际上,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职责不同,其披露责任是不完全一致的,例如,管理人是基金定期报告的主要披露义务人,而托管人应对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两者应分别对各自职责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基金法已作明确规定。草案也因此删除了现行法规关于披露连带责任的规定。

其二,平实语言披露是近年来美国基金监管部门所倡导的信息披露原则,强调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披露基金信息,尽量避免众所周知以及过分专业化、技术性的信息,意在提高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因此,新的管理办法在基金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基金信息应重点突出、浅显易懂,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

其三,较之原有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基金法扩大了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范围,体现在:1、基金法首次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基金信息披露文件;2、基金法要求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并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增加了基金备案、合同生效等程序;3、基金法首次将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据此,新的管理办法在原有披露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申购赎回价格等披露事项及其披露要求。

其四,在招募说明书的披露方面,原有规定中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包括首发招募说明书及每半年披露一次的开放式基金公开说明书,鉴于公开说明书未能完全涵盖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代公开说明书。

其五,在基金资产净值披露方面,原有法规并未对开放式基金的净值披露进行规范,造成各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不统一,为此,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等内容。另外,为让持有人及时获取关键时点的净值信息,便于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应保险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年终和半年度末两个时点的净值披露要求。

其六,在定期报告的披露上,为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定期报告,准确、高效地获取基金信息,新的管理办法对原有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形式、披露渠道作了改进。首先,增加披露形式,要求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报摘要和半年报摘要;其次,拓宽披露渠道,将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作为基金年报和半年报正文等文件的披露渠道。

其七,在临时报告的披露上,根据近年基金披露实践,新的管理办法列举了临时报告可能涉及的二十八项重大事件。其中,对于基金法特别强调的三类重大事件,即持有人大会决议、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作了详细说明。

建立新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我国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是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开始建立的,1999年基本形成。它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组成,分两个层次:一是信息披露原则性规范,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二是信息披露操作性规范,即《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附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这套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在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披露内容专业性较强,不便于普通投资者阅读;部分信息披露规范滞后于基金市场的发展,主要针对封闭式基金而制定,难以适应开放式基金尤其是特殊品种开放式基金的披露要求;现行信息披露规范的层次不够清晰,体例不统一,可扩充度不够等。

有鉴于此,自2002年8月起,中国证监会根据近年来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考虑到未来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借鉴国外基金信息披露规范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修改进行了研究,并经业界专家三次讨论和论证。

据权威人士透露,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将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原则指导、以"内容与格式准则"为操作指南、以"编报规则"为特别补充、以"规范解答"为法规解释,其最终目标是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完整体系。

体系有四个层次的内容

权威人士透露,新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的主要内容: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据基金法制定,取代原有规范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作为基金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之一,对信息披露作原则性规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的几个具体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基础上,及在原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主要对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

根据计划,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率先发布了《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与披露》和《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两个编报规则。基金法发布后,证监会适时调整修改计划,根据基金法对《信息披露办法》、《上市交易公告书》等四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两个编报规则进行了适当调整或修改,并组织业界进行讨论,征求了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修改意见,目前已经定稿。

(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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