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1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
(省人事厅 2003年5月6日)
为表彰奖励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宣扬先进事迹,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防治“非典”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随时给予嘉奖和记功奖励,人事部门随报随办,不受奖励比例限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二、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隔离的,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外,再给予与隔离时间相同的公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待遇。
三、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市(地)、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记一等功和省部级荣誉称号奖励的,可作为今年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技术工人可破格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四、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列入山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相应培养层次,享受相应待遇。
五、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条件的,优先确定为出国培训对象;回国留学人员申报科研择优项目资助经费的,优先给予资助。
六、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办理退休手续,超龄工作的时间按在职人员对待。
七、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或其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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