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8 11:22: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我国是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是农民。实现农村的小康,推进农业机械化是重要手段之一。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户拥有农业机械原值为1300元,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的综合机械化水平为30%,仅相当于法国上个世纪50年代的水平,仍处于农业机械化的初级阶段。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任务还十分繁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6月25日表决通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对他们使用农业机械采取了许多立法扶持措施。这一法律无疑会更好地调动农民对农业机械化投入的积极性,从而加快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步伐。
国家支持引进先进技术
发展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十分重要。没有科研开发成果就不会有先进适用、质量高的农业机械。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工艺落后、可靠性差。对此,本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国家支持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等。
禁止用报废机具拼装产品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了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本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机械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等。
鼓励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的生产投资中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机械使用效率,本法规定:国家支持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等。
支持农机跨区作业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此,本法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进行有偿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并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农民的需要,提供培训、维修、信息等社会化服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对购买农机者给予补助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本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直接补贴或贴息补助;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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