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翁淑贤 王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17:13: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
今天上午,国内首部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地方法规定--《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在广州举行公开咨询会,互联网上调查征求意见问卷也同时发放。
据介绍,我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和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损失已占国内GDP的10%,这一现象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2002年起,广东开始先后在汕头、潮州、揭阳、广州、深圳、惠州等地开展了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建设,整合各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质监(打假办)、外经贸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2003年广东更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列为省政府的“十件大事”之一,明确提出要在今年全面开通全省21个地市互联互通的企业信用信息网,以此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手段。
为推动信用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与披露进行规范,对政府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在信用信息提供上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束,以确保信用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可信,切实解决信用信息数据不全、更新缓慢等问题。为此,广东省人大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立法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今天,这一草案公开向社会征示意见,修改后将于7月底提交广东省政府讨论,后经省人大审议并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条例》草案主要对三方面问题进行规范:一是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向社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社会如何获得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三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和企业非公开信息三类,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公开披露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企业非公开信息对社会的提供必须有企业的授权,同时规定使用者只能自行使用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第三方传播,这就解决了企业信用信息网信息公开的合法性问题;条例还规定了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规定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从而明确了使用者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途径;条例也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作出规定,提出了发生信息错误时的处理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尽量减少错误信息可能对企业或使用者造成的影响。另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对企业诚信经营的约束力度,有关专家学者提出,应规定他人在进行合法债务追收时,可无须经企业同意查询其信用信息。这一意见也被纳入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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