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
(鲁政发〔2003〕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状况,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省农村交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有乡镇实现了晴雨通车,群众出行难、运输难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目前全省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状况较差,有35000多个行政村不通油路。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有利于解决我省农村交通问题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实施。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范围是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道)。目标任务是:从2003年起用3至5年时间,投资150亿元(不含青岛市,下同),改造农村公路8万公里、特大桥和大中桥4932座,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通油路。
青岛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目标和政策由青岛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政策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民盼望已久,各级政府积极性高。为加快工作进度,省里决定给予鼓励和支持,实行以下政策:
(一)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资金按下列方案筹集:争取国债资金20亿元,省交通厅筹集80亿元,市、县、乡配套50亿元。国债转贷资金由省统一安排,由项目所在市政府统借统还。除国债资金和交通规费外,省承担的其余资金由省交通厅贷款解决,用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统一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改造。
(二)省补助资金实行定额补助、路桥分列。省级资金安排项目,每改造1公里农村公路,省对全国百强县补助1万元、一般县(市、区)补助4万元、经济欠发达县(市)补助7万元。利用国债项目,每公里安排国债资金10万元,其他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特大桥、大中桥由省交通厅按全省统算每公里3.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已有沥青路面、但破损严重确需改造的路桥,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一定要确保资金到位。不能落实配套资金的,停止国家和省里资金的补助。
(三)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国债项目按照《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3〕410号)规定,由各市报省计委审批;非国债项目由省交通厅按普通路网改造程序办理。
(四)各市、县要加大拖拉机养路费征缴力度,交通、公安、农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应征不漏。拖拉机养路费由市、县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和养护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五)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期间,未取消“两工”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集中使用农村“两工”。“两工”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也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已经取消“两工”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筹集的资金和“两工”用于农村公路路基整修和小桥涵工程。凡是使用“两工”的地区,一律不准再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措施和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先近后远,逐步推进。要先试点后推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实施,条件尚不充分的地方可以推迟安排,不搞一刀切,不安排指令性计划。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尽可能提高通达率。农村公路改造原则上按四级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6米,路面宽度视车流量大小区别对待,严禁盲目攀比。各地要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砂石材料和水泥充足的地区,鼓励修建水泥混凝土和条石路面。
(二)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农民积极性和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严禁借机巧立名目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把市、县配套资金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增加农民负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把工程质量关。要制定实施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禁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杜绝“三边”工程。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推广社会化监理,强化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要切实加强现有路网和新建公路改造项目的养护管理,边建设边养护,确保路况完好和安全畅通。市、县、乡各级都要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落实专门队伍,加大投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养护好。
(四)要加强对工程组织、管理、施工、监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健全完善有关制度,依靠法律、制度规范建设行为。严把工程招投标关、监理关、原材料采购关和竣工验收关,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腐败问题。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项目设立专户,资金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跑冒滴漏,严禁用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建设县城、乡镇外环路、出口路和新规划开发区街道,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省计委负责国债项目的安排落实。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计划、财政、交通、公安、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按照《公路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县乡公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路由乡村自建自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负总责,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农村公路改造任务。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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