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小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30 14:19: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10月实施-
物业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专门就物业收费标价问题出台《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对物业企业提出了收费明码标价的要求,此次出台的专门办法则详细规定了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等要求。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当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对于在标价之外的费用,均不得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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