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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将进行修改-
  • 【发布单位】作者:杨丽萍 冯力 林华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08:45: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将进行修改-

8月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对深圳市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状况专题调研的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就业发展迅速,这种“用工成本低、就业灵活度高”的非全日制就业形式正在逐渐受到深圳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出现了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通过修改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增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特别规定,从法律上规范这种新的用工方式。


餐饮百货业“小时工”多

非全日制用工,按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一般是指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则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深圳市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类型从用工时间来看包括了短期工、长期工和季节工,深圳市的短期工和季节工大量存在于淡旺季突出的旅游企业。长期工主要存在于客流量起伏不大的餐饮连锁业和百货零售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非全日制用工受企业青睐,原因有二:一是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企业为适应多变的市场、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采用灵活多样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能有效分散企业资本风险;二是企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第二产业逐步缩小,而第三产业不断壮大。以固定的全日制为主体的就业形式与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乃至产品结构、客户需求都大相径庭。为了适应客户灵活多样的服务需求,就必然要求提供形式多样的工作方式和具有弹性工作时间的从业人员。

企业探索管理模式

非全日制员工在企业工作时间短,劳动关系双方相互的约束力、认同感较为脆弱,人员流动率远远高于全日制员工,调查显示,深圳市不少企业开始探索以人为本的非全日制员工的管理模式。像深圳市一家规模较大的连锁超市,由于超市营业存在周期性变化快、客流量不均衡的特点,导致员工工作时间极不均匀。该企业于1998年初决定在超市的收银员、装卸工等岗位招收非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人数占员工总数的20%-25%。这些员工每周工作时数最高限额为30小时,月工作时数超过167小时的,超过部分则计发加班费。该公司的小时工资标准高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据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虑员工的归属感和与职工个人的长远发展,对非全日制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业绩优秀者,企业会建议并鼓励转为全日制员工,现该企业的全日制员工大部分都来源于表现较优秀的非全日制员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强烈归属感和对工作的高度投入。

立法规范用工行为

报告指出,目前深圳市的非全日制用工还面临着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偏低、用工随意性大和不缴交社会保险等问题,而深圳市现在对非全日制用工还没有一个基本的指导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始着手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拟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条例》中增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特别规定,并独立成章节,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支付、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以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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