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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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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8-10 14: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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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全文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据悉,纪律处分条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的。


纪律处分条例对检察人员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条例,检察人员见死不救、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要受到严肃处理。

条例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从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人员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诬告陷害他人的,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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