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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明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0 1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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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明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陈思)

比较2001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9月10日开始施行的新《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手续以及审批程序。   

    《办法》指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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