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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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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8 1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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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我国将于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办法》的实行有利于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入选咨询机构应具甲级咨询资格入选咨询机构须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 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选择咨询机构应依照一定规则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进行咨询评估要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对于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入选咨询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其提出警告、取消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文章原载中国招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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