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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10-22 13: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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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杜绝滥收“买路钱”-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陈思) 公路是公益性设施,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但是由于我国政府的财力还不够雄厚,难以满足公路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但是,收费公路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收费站点设置不尽合理,站点过多,影响通行效率;收费标准较高,增加企业运输成本;一些收费站到期不撤,擅自延长收费期限,加重社会负担以及公路收费权益转让不规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等。
为了理清公路收费这本账,让公路真正姓“公”,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从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投资模式,是政府在财力不足、公路建设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定政策。交通部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推行的多元化建设高速公路的方式总体上是成功的,中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消高速公路收费。但是,随着我国政府财政实力的逐步增强,公路网渐趋完善,对收费公路的发展规模进行控制,实行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政策就水到渠成了。
从公路的自身特点看,公路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的发展只能是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体,收费公路为补充。如果任意扩大收费公路的范围,会影响其社会效益的发挥,不仅不利于使收费公路健康发展,而且还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成为《条例》的重要指导思想。
政府全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建的公路不得收费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我国的收费公路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类是经营性公路。由于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多种资金进入了公路建设,特别是城乡道路出现了多种经营,设站收费有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还贷,收费站多如牛毛也就成了中国特色的怪象。
为此,《条例》指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并有权拒绝交纳。
此外,《条例》禁止收费公路边建设边收费,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相邻收费站间距最小50公里
公路收费之“乱”,最明显的标志就是收费站过多过密。不论是国道、省道还是高速公路,甚至是各种物资通过规定的“绿色通道”,都是“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到处设卡、遍地收费成为一些地方的普遍现象,以至于大幅降低了公路的通行效率。
为此,《条例》明确,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为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
收费不开票据最高罚50万元
目前许多地方的公路收费站擅自改变收费管理主体、收费标准层出不穷,收了过路费却不开或开不出正当票据。为此,《条例》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出具合法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收费时不开票据,开具不是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开具已过期票据的,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这个要求从另一个角度大力制止了公路乱收费的蔓延。
明确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
贷款修路,有偿使用,但是事情总得有始有终,收费站的生命期取决于还贷的期限,理应是短期的。但是长期以来,收费站建的多拆的少。个别地方,公路贷款早就还完了,但是收费站却依然收费,像一座永久城堡。个中奥妙在于,此前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主要依据投资回收周期计算,只要收费公路仍未收回投资,可予以多次延长收费期间,而这些钱并没有用到实处,以至不久前媒体披露南方某省收费站的的普通收费员工的月薪达8000元,多的过万元。
为了真正消灭“永久城堡”,《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首先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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