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2 14:46: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建筑施工图审查办法明年起施行-
为让购房者入住“放心住宅”,福建省建设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从房屋工程的源头上严把安全、质量关。《细则》规定,房屋建筑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细则》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出了严格限定: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
《细则》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全套施工图及其他相关材料。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三套)退还建设单位,并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载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设计施工,《细则》第17、22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审查机构应及时记录审查项目的信息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软件系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在参加施工图审查中,应按岗位责任,在相应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文章原载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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