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14:54: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解决建筑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今后,拖欠工程款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办法主要通过规范工程价款合同的签订事项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行为。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至少预付10%的工程款;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发包人应根据计量结果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延期支付的,要将应付款的利息计算在内;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同样享受拖欠工程款的同期银行利息,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跟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并优先获得拍卖或折价的价款。
此外,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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