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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孙英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16:32: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施行-

多年来涉案物价格鉴证多家管理、多方鉴证和为了牟取利益而乱出鉴证结论的现象,今起在黑龙江省将成为历史。12月1日,《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正式施行,此后这个省境内所有诉讼、行政执法等活动涉及的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将由黑龙江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督管理。


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这一重要国家职能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结论是量刑、执法、办案的依据,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严肃性、政策性、公益性和时限性。但此前因缺少规范,黑龙江省的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鉴证结论的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司法、执法工作的公正性。

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将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此前,我国已有湖北、辽宁、北京等约20个省份相继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规定,涉案物价格鉴证范围包括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进行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或者价格评估行为。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黑龙江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说,与国内其他省份的同类法规或政府规章相比,《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所包括的鉴证范围、鉴证对象都是最广的,尤其是包括了行政执纪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程序规定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同时,明确了鉴证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活动,不许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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