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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刘晓林 李有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13:4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解读-

2004年最后一天,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公证承办人、公证员董萍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而此前武汉、深圳等地的体彩假球案、彩票欺诈案等也都经过公证程序。这些案件的“曝光”使公众对公证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强烈质疑。业内人士指出,当前亟待认真研究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尽快制定公证法。


中国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是198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在暂行条例施行22年后,2004年12月25日,中国首部公证法草案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初审。

■由自愿公证到法定公证

目前,法定公证制度在中国尚未确立,公证业务基本是由当事人在认为需要才自愿申办,制约了公证监督性、预防性功能的充分发挥。

据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介绍,法定公证一般有重要资产买卖转让、涉及公众利益比较广的事务以及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等3大类公证。在一些国家,法定公证占公证业务总量的60%-80%。

此次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初审的公证法草案最大一个亮点,在于确定实施法定公证制度。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未经公证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不具有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效力。”

■首次明确公证的法律责任

“西安宝马彩票案”留给中国公证业太多的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规范公证机构合法、合理竞争,是中国公证业今后发展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有效防止公证中发生违法行为,草案首次明确公证的法律责任制度,填补了现行条例的空白。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得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等。

违反上述规定者,对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公证员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提高公证员准入“门槛”

与律师队伍相比,目前中国公证员队伍学历普遍偏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缺乏高层次人才,职业道德素质亦良莠不齐。而现行条例对公证员学历和文化素质要求较低,草案则提高并严格了公证员准入“门槛”,规定公证员的任职条件以及禁止任职的4种情形,要求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的实习经历才能担任公证员。

草案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程序:“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引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提高公证员队伍素质,草案还规定了特许程序,允许高层次法律人才经过考核担任公证员。

链接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由于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作用,被喻为百姓、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安全阀”、违法行为的“过滤器”和国际交往的通行证。

目前,中国现有公证机构3162个,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近年来,全国每年办理公证均达到1000万件,公证事项的种类已达到200多种,涉外公证每年办理近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在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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