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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立法关注:环境形势严峻期待环保法硬起来-
  • 【发布单位】作者:朱向东 李文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8 17:02: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立法关注:环境形势严峻期待环保法硬起来-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已经颁行了20年的环境保护法已显得力不从心;要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必须有更高的起点,更大的力度和更加严格的规范。


我国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至今已有15至25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的缺陷与不足正在日益暴露出来,修改环境保护法已经势在必行。

环保法落伍了吗

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近7年来,我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不少省份已提前用完2010年的规划用地指标。我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到2030年将只有2—3种能够保障供应,其他都需进口。我国万元GDP能耗超过发达国家3—11倍,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已近极限。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导致污染加剧。目前,COD排放总量达1400—1500万吨,接近排放量最大允许量的两倍。大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900—2000万吨,远远超过大气达标的1200万吨。城市垃圾每年接近1.4亿吨,处理率仅54.2%,无害处理率更低。除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外,机动车和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城市化学烟雾,外来物种入侵等新环境问题在我国也不断显现。我国的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水域,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形成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态势,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相互作用的格局,对生态系统、食品安全、人体健康构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人们不禁要问:环境保护法是不是已经落伍。现在人们对环境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要履行一系列国际环境条约义务,所有这些都要求我国的环境保护必须有更高的起点,更大的力度和更加严格的规范。

四大缺陷制约环保法

一是政策定位上的缺陷。环境保护法政策定位的关键是:环境优先还是发展优先?目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1989年我国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各部门经过激烈争论之后,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最终形成了“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这是环境保护法政策上的错位。

二是职责定位上的缺陷。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保职责定位在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身上,而没有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这就减轻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

三是缺乏完备的环境权制度。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公益性的权利、社会权利。环境权包括三方面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益诉讼权。遗憾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未设立环境权制度。

四是缺乏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这些程序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侵权人。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环境侵权具有广泛性、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而受害者往往是普通公民———分散的弱势群体,单枪匹马无力提起环境侵权诉讼。为解决这一矛盾,发达国家便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任何个人、公民或公众团体都可以在法院对污染者提起要求其遵守环境法的诉讼。

环保法亟待修订

修订环境保护法应坚持大环境理念,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成功经验,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保障环境基本国策贯彻实施、协调单项环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环境基本法。

首先,在立法定位上,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其次,在政策定位上,确立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没有环境优先就等于没有环保法———这是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根本教训。我们必须以此次修法为契机,毫不迟疑地确立环境优先原则。我国应实行更严格的排污许可制度,加大排污者的违法成本,用法律手段强制那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关停并转,促进技术和产品的换代升级。

再次,在职责定位上,确立政府为环境第一责任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政府、每个公民、企业、社团的共同责任,但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首长是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保护作为每年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内容,并且由同级人大和公民来考核评价。

第四,建立公众环境权制度。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公众环境权制度。为保证公众环境权的实现,环境保护法应设立环境信息公布公开制度、环境决策程序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应设立对举报环境污染的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社团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者。应赋予新闻媒体广泛的监督权,不论是谁,只要有环境违法行为,媒体都可以随时曝光。

第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了有效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机关、社团都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人们怠于行使公益诉讼权,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有责任提起环境违法的公益诉讼,包括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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